上海试行老年人意定监护新制度市级信息平台同步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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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编辑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6-01-03 09:43:41
上海试行老年人意定监护新制度市级信息平台同步搭建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老年人可自主选定监护人,市民政局牵头搭建市级信息归集查询平台,该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筑牢法治与服务双重防线。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近亲属、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提前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当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选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核心是保障老年人自主处分民事权益的意愿,让养老更有保障、更具尊严。

   为推动制度落地见效,《若干意见》明确推出五项核心举措,全方位规范意定监护全流程。一是搭建多元咨询服务体系,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均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政策咨询,精准解答办理疑问。二是规范设立流程,市民政局联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流程指引,配套推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监护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协议签订风险。三是培育监管专业监护组织,市、区民政部门重点扶持专业监护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可担任监护人提供监护服务,或作为监督人履行监护监督职责,填补专业监护资源缺口。四是推行公证与见证双重保障,引导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司法行政部门规范公证办理流程、明确材料要求;老年人签订协议时,也可邀请居委会、村委会、养老机构等现场见证,提升协议法律效力。五是建设市级信息平台,由市民政局牵头搭建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当事人可自愿录入协议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协议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同时严格做好信息保密,杜绝隐私泄露。

   此次新规还强化了监护监督与兜底保障,筑牢老年人权益保护最后一道防线。若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养老机构等将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在法院指定新监护人前,若老年人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相关社会组织或民政部门,将按法院指定采取临时监护措施,确保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上海此次试行老年人意定监护新制度,是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又通过规范流程、专业服务、信息管理、兜底保障等多重措施,破解老年人失能后监护难题。该制度的落地,将进一步健全本市养老法治保障体系,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也为全国养老监护制度完善提供了上海经验。

   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府办发〔202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将普及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市民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大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五、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

   六、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办理流程及证明材料。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等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及参与现场情况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将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采取公证或见证形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授权公证机构或参与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将协议有关信息录入平台。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经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授权的个人和组织,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查询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当事人隐私。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和兜底保障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前,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直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因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纠纷处理需要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相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要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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