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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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甄选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5-12-09 20:46:13
安徽: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2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 29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

本方案所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具有合肥市主城区户籍(四个主城区及三个开发区)且常住的老年人,具体为:

1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低收入且中度失能(含)以上的老年人。

2类: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低保老年人和空巢(无子女)老年人。

3类: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一)第1类对象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人可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中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市值4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二)第23类对象老年人,城区范围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以上类别重复者不累加,与老年助餐、重度残疾人托养等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我市长护险制度建立后,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与长护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保障,提升服务效能。

三、资金筹集及拨付

(一)资金筹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中涉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非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医保基金统筹安排,个人承担部分资金困难人群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安排,非困难人群由个人自行解决;涉及老年助餐补贴、助浴补贴等服务的资金从相应资金列支,剩余资金由市、区及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资金拨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预拨制度,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于年初根据上年度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等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三)资金结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由各区及开发区民政、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四、服务机构

(一)属地区民政局及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框架协议方式组织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确定。

(二)经区及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餐饮服务机构,区及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团队以及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食堂(助餐点)、老年人助浴点等机构,可以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机构内服务,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上门服务。

(三)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已登记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入住机构服务,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服务合同申请,经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抵扣入住机构相关服务费用。

五、服务内容

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类服务,健康医疗类服务由家庭医生与服务对象采取签约方式提供,可以依托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实施。从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接受社区统一管理,纳入“窗帘之约”专项行动志愿服务队伍,在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同时,可以向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具体服务清单详见附件1

六、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按月充值至服务对象个人账户。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对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与公安、卫健等部门交换人口信息。发现老年人出现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等情况,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账户从次月起停止充值。低收入对象依据市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能力评估结果有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补贴标准调整。

七、申请流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从老年人提出申请且审批通过后次月起享受。

(一)申请。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或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线上申请。老年人可于身份证年龄符合补贴条件前一个月申请,申请时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城乡低保审核确认通知书等材料。对于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可协助将老人信息上传至平台,并转至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申请表见附件2

(二)评估与审批。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初审,街道(乡镇)进行复审,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需要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的,由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委托辖区内有评估能力的医疗机构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采取上门或集中的方式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

八、服务监管

民政部门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相应奖惩措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卫健、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强化服务监督,加快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匹配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清单式执法;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质量规范,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服务内容、服务设施设备、服务场地以及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做好服务全流程监管。

(一)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电话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单进行核查。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全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单进行抽查;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上传全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单至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并进行抽查;社区(村)工作人员实行包保制度,密切关注辖区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待遇享受情况,对服务工单进行定期抽查,并随机上门回访,了解服务具体情况。

(二)落实技术监管。上门服务主要采取刷脸或二维码扫码监管,支持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实现融合发展。各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技术严密的监管手段。因系统故障、老人或监护人不同意等客观原因,无法或不能及时使用信息平台实时记录服务的,可以记录手工台账,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导入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三)鼓励社会监管。各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应将下列情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条款,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服务组织保留老年人有关二维码等隐私信息的;

3.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4.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5.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6.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7.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8.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的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分层分级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对全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服务需求和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将服务对象信息及时提供给卫健等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资金的测算分配。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市级资金。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医养结合机构、具备老年人护理能力的医院等信息,以及购买医疗健康服务项目所需要支付资金与人员信息、医疗机构信息,将市民政局提供的服务对象信息分配到属地,督促家庭医生按属地做好有关医疗健康服务。依托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两师两中心”,开展“三师一患”新型慢病管理模式,畅通双向转诊机制,为服务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实施“网格化”精准健康服务。依据工作职责,对医养结合机构、具备老年人护理能力的医院和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进度进行跟踪分析。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家政、护理等培训服务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家政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七)市医保局待长护险政策出台后负责提供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需要缴费标准、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居家上门服务机构信息与服务收费标准,做好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八)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细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负责辖区服务供应商监管,按要求做好服务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抽查与回访、信息处理与上传、核定及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信访投诉、舆情应对等工作。

(九)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与市级财政部门清算项目资金,配合本级民政部门向服务机构拨付资金。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本级配套资金。

(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在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掌握符合条件服务对象情况,宣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全部纳入窗帘之约专项行动志愿者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及申请服务;定期对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单进行抽查,对平台提示的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并在服务后随机上门回访,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十、其他事项

(一)市民政局根据本方案牵头制定服务供应商管理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5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政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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