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服务条例出台 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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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编辑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5-12-05 20:30:38
湖北养老服务条例出台 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

   近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湖北省养老服务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该《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湖北省养老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需求,构建起覆盖城乡、多元协同、保障有力的养老服务制度框架。​

   《条例》开篇确立了养老服务发展的核心原则,明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普惠多样、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思路,强调养老服务发展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政府职责层面,《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养老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供给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条例》还特别强调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孝亲敬老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浓厚社会风尚,让孝亲敬老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自觉。​

  针对居家养老这一主流养老模式,《条例》作出专项部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针对性的居家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提供政策支持,降低家庭照料成本。在便民服务方面,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在老年人户口迁移、医保异地结算、公共交通出行等高频事项上简化流程、给予便利和优待,切实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同时,鼓励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元化服务,提升居家养老的品质和安全性。​

  在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整体规划,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便民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重点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建设具备日间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能力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门口”的便捷服务。此外,鼓励社区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社区养老需求。​

   对于机构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养老机构建设,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普惠性养老机构协调发展,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一方面,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落实税费减免、用地保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向普惠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条例》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规范、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作出明确要求,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除了养老服务供给的具体规范,《条例》还设专章对扶持与保障措施作出系统规定,包括财政投入、用地保障、税费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撑。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养老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条例》的出台,是湖北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回应老年人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将为全省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服务队伍培育,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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