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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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通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5-12-04 22:27:49
广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5〕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我市户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或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能力等级1级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二、定点养老机构

资助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的以下机构统称定点养老机构:

(一)定点公办养老机构。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和镇(街)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二)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区公办养老机构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等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用于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机构,统称定点民办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备案;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设施和人员配置合理,制度和功能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用。

三、缴费、资助标准和经费保障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按照分类,其缴费、资助标准和经费保障如下:

(一)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免费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和照料护理补贴由定点养老机构按照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使用;

2.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二)资助标准及资金保障:

1.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市级定点公办养老机构的,其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予以资助,所需费用纳入市民政部门预算。

2.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市级定点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的,其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予以资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3.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担,所需费用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4.上级财政对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给予的补助,符合规定的,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人数在市、区之间分配,次年清算。市、区财政部门对剔除上级资金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予以足额保障。

四、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选定定点民办养老机构,负责对定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探访机制,加强对本区定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保障,配合民政部门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定点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从次月起停止资助。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相关证件、材料的有效期限。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助对象在享受本通知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三)市、区民政部门每年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及上年度本级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应采取按月收取有关费用的方式,不得违规收取会员费等预收费。定点民办养老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对收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公办养老机构中的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轮候,自愿入住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轮候志愿以外的镇(街)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视为轮候结束;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

(六)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做好资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和清算等工作。

(七)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按照《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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