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短期托养服务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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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甄选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5-12-04 22:19:21
上海:关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短期托养服务的工作指引

关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短期托养服务的工作指引

沪民便函〔2025〕229号

为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常态化开展短期托养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定义

养老服务机构短期托养服务(以下简称“短托服务”),是指为满足居家老年人突发、临时、短期的养老照护需求,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短期入住机构的协议服务,以缓解老年人家庭阶段性的照护压力。短期托养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

二、供给主体与服务对象

短托服务由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在民政部门备案并具备相应服务条件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本市60周岁以上有短期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均可申请。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确保自身具备服务条件、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短托服务,为老年人及其家庭尽可能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服务与入住流程

有短托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行业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对老年人开展入院评估。

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短托服务入住协议,明确服务起止日期、服务内容及付费标准、付费方式等条款,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本市养老机构入住合同示范文本或另行制定协议文本。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短托服务的,收费项目应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可结合机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般可采用按天收费或根据入住时长每月按比例收费,相关内容应和机构长住服务的收费内容一并公示;保基本机构(床位)提供短托服务的,原则上短托服务收费水平不超过机构长住服务的定价水平。

四、服务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可向短托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短托入住区域和服务床位,不得超出核定床位数和实际服务能力开展短托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为经评估入住的短托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质量应与长住服务保持一致。

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和本市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对老年人做好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在服务中做好“九防”风险管理;为老年人合理设置过渡期,若发现老年人不适应养老服务机构或者身体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与家属或代理人联系。

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五、服务保障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短托服务的制度设计、政策研究、实施指导和行业监管,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申情颐养”公众号等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短托服务的宣传引导。在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上增加养老服务机构短托服务管理模块,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运营信息化管理平台。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动员、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短托服务;发挥养老顾问作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短托服务的政策宣传与信息指引,重点关注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的老年人照护需求。将养老服务机构短托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协调处理涉及短托服务的投诉纠纷等事宜。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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