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四川省民政厅于日前发布《四川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作出明确界定,细化了适用设施范围、运营方确定流程及服务要求,旨在通过市场化运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全省养老产业规范化发展。
《办法》首先厘清了“公建民营”的核心定义: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主体运营管理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养老机构内部的照料、膳食、物业、安保等分项服务的承包、委托及管理事项,不在本《办法》的规范管理范围内,确保政策聚焦于设施整体运营的核心环节。
在实施公建民营的设施范围上,《办法》明确划定了四类适用对象,实现了对公办养老资源的全面覆盖。第一类是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购置,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其中包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农村敬老院)这类保障型养老载体;第二类是政府以土地、房产等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且约定期满后产权(或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兼顾了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双重属性;第三类是新建居住(小)区按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建成后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养老服务设施,确保社区养老资源落到实处;第四类则是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从源头规范此类设施的运营管理模式。
为保障公建民营模式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对运营方的确定方式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时,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选定运营方。同时,考虑到部分设施规模较小等实际情况,若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经与委托方同级的财政、发改部门会商或征求意见后,可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运营方,但必须按照《办法》要求签订正式的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管,杜绝暗箱操作。
此外,《办法》对运营方的资质与服务内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运营方的经营(业务)范围需以开展养老服务为核心,服务内容必须涵盖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居家照护等关键领域,确保运营方能够聚焦养老服务主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养老支持。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四川省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建民营模式,既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公共资源的公益属性,又能借助社会力量的专业运营能力,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有效破解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效率不高、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未来,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实施,有望进一步激发四川养老市场的活力,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多元的养老服务选择,助力全省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