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草拟了《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公示之日起30日内。
二、意见提交方式。如对《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一)邮寄方式(中国邮政)。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email protected],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邮件发送意见建议文件需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各类养老机构(不含省管省级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和运营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市、区两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和敬老院,下同)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及民办养老机构(包括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下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或政企协议)合理确定。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当以实际运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更好满足入住老年人服务需求。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一)床位费根据房型、配备设施等划分等级,实行分级定价。
(二)护理费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照料护理等级、护理内容等划分等级,实行分级定价。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允许入住老年人根据实际需求,自愿调整床位类型,并按照调整后的等级对应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餐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监护人)个性化服务需求,经其同意可提供陪同就医、特殊陪护、临终关怀、个性化饮食等选择性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接受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监护人)委托,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相关代办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机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 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餐费、选择性服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应当由养老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就基本养老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就基本养老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并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基本情况;
(二)养老市场供求关系、相关地区对比情况、社会承受能力及对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三)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等级划分、成本构成分析、建议价格及提出建议价格的理由和依据;
(四)风险评估及相关防范化解措施等。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成本主要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公办养老机构支付给在职职工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公办养老机构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公办养老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养老机构持有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
(五)债务利息支出,指公办养老机构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政府专项补助、社会捐赠及其他与基本养老服务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结论,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程序作出定价决定。
第十四条 敬老院参照所在区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保基本、兜底线作用,其中:
(一)属于特困人员的老年人免费入住,其供养经费由养老机构统筹使用。
(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或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能力等级I级及以上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费按照当年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监护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退费标准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收取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监护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监护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确定。
公办养老机构提供选择性服务应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不得强制服务,不得以选择性服务名义变相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餐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选择性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按服务周期或次数收取;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一次性设施设备费。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餐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价格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价格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2年,餐费价格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监护人),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调整或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如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研究出台相关收费管理政策,制定或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分级标准,明确等级划分;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选择性服务收费、民办养老机构收费的行业监管,规范其收费行为;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级划分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养老机构财政性补助资金,保障免费或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财政供养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区、从化区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区管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收费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有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相关的文件自行失效。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省关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起草说明
2022 年,全市 60 岁及以上户籍人口 195.21 万人,占户籍人口的 18.86%;2023 年,全市 60 岁及以上户籍人口 204.77 万人,占户籍人口的 19.38%;2024 年,全市 60 岁及以上户籍人口 212.92 万人,占户籍人口的 19.81%。2024年,我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总数较2022年分别增加9.56万人、8.15万人,占户籍人口的比例分别增加0.52个、0.43个百分点。11个区中,60 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量最多的三个区分别是越秀区、海珠区和荔湾区,占比最低的三个区分别是黄埔区、番禺区和增城区。
2024 年,全市共有养老机构297个,其中公办养老机构 54 个,民办养老机构243 个。养老机构床位共有60144 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5100 张(其中公办护理型床位数 14399 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45044 张(其中民办护理型床位数 41576 张)。全市共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402 个,居家上门服务40.85 万人次。全市共有颐康中心 177 个,日托床位 1065 张,村居颐康服务站2725个。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人数 15232 人,其中管理人员 1091 人,护理人员8221人,医生349 人,护士 1045 人,专业社会工作者888 人;养老机构中大专及以上学历 3108 人。
二、总体思路
《办法》贯彻国家、省关于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明确制定或调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当以实际运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更好满足入住老年人服务需求。
《办法》同时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和运营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市、区两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和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及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或政企协议)合理确定。
三、制定文件必要性及依据
一方面是落实价格管理工作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公共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指出,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市管市级及所辖城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授权市级人民政府为定价部门。制定《办法》是落实上述要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另一方面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7号)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养老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养老服务供给力度不断加大、供给模式更加多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以更好地指导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工作。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办法》由六章共25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4条内容,明确《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原则及制定或调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收费项目及管理方式,共5条内容,分别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餐费、选择性服务、代办服务费的标准确定和收费方式。
第三章为政府定价原则及程序,共5条内容,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的成本构成、成本监审及具体定价流程等内容。
第四章为收费行为,共5条内容,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保基本、兜底线作用,并就服务合同签订、收费方式及时间间隔、价格公示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4条内容,明确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监管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内容,明确花都、番禺、增城、从化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区管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收费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办法》有效期。
五、文件可行性
一是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根据机构性质和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既规范了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也保障了养老机构的发展权益。
二是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确定。《办法》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根据房型、配备设施等划分等级,护理费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照料护理等级、护理内容等划分等级,实行分级定价,能够更好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更好满足入住老年人服务需求。
三是强化部门分工合作。《办法》明确了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提出工作要求,以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文件合法性
(一)制定主体合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应当依照其等级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对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市管市级及所辖城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授权市级人民政府为定价部门。我委作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办法》符合上述规定。
(二)主要内容合法。《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市管市级及所辖城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办法》提出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级定价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发挥兜底线和保基本作用、选择性服务及代办服务的收费原则等内容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三)制定程序合法。《办法》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省、市相关部门、养老机构、专家学者意见。下一步将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七、文件合理性
一方面,《办法》按照国家、省关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借鉴相关省市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市相关文件执行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作出统一规定,符合广州实际。
另一方面,《办法》提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和运营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并综合考虑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定价,体现了优质优价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更好满足入住老人服务需求。
八、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共两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第一次收到反馈意见34条,其中采纳28条,未采纳6条;第二次收到反馈意见22条,其中采纳16条,未采纳6条。上述未采纳意见均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
九、文件出台后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办法》出台后作为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基本原则、收费项目、管理方式和收费行为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可有效推动我市养老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入住老人服务需求。
十、评估结论
《办法》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制定主体、主要内容、制定程序合法。《办法》关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符合广州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能够有效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