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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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甄选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5-05-28 11:53:40
无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惠老助餐服务机构服务质效,推进惠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江苏省“舒心助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民养老〔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老助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分)餐、送餐或取餐等服务的场所,包括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以下简称“助餐中心”)和老年助餐服务点(以下简称“助餐服务点”):

助餐中心,是指使用面积达100 m²及以上,同时具备食品处理区、加工区、就餐区等区域,辐射不少于3个助餐服务点或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不少于50人次,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分)餐、堂食、送餐或取餐等服务的场所。

助餐服务点,是指具备膳食烹饪、制作加工能力但建筑面积、辐射范围或服务老年人次数未达到助餐中心要求的场所(一类);不具备膳食烹饪、制作加工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分餐、堂食、送餐或取餐等服务的场所(二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组织专业力量,对惠老助餐服务机构的设施环境、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老年人评价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星级、颁发星级证书和牌匾的过程。

第四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负责实施,其结果作为行业评优、招标比选、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助餐中心、助餐服务点赋星管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共三个级别。

第六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立的二类助餐服务点,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已按照《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参加并已获评等级的,可不参与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惠老助餐服务机构的日常动态监测,规范提升助餐服务水平。

第七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采取统一备案管理、统一申请挂牌方式。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将机构有关信息录入无锡市“锡心医养”呼叫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加入助餐服务地图,并动态维护更新机构信息。

第九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赋星申请: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和纳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管理;

(二)首次拟申请一星、二星,惠老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时间未满三个月;首次拟申请三星,惠老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时间未满六个月;

(三)存在安全隐患风险被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四)存在歧视、虐待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

(五)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七)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八)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九)前次申请未通过,且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十)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被赋星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在获得星级一年后,符合更高星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晋级申请。

惠老助餐服务机构在星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逐级晋升。

惠老助餐服务机构在星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评审采用量化计分制,主要分为基础项和评分项。

第十三条赋星评审包括基本要求、设施环境、服务要求、人员管理、内部管理、满意度测评、加分项目,总分为110分。其中:得分95-110分为三星、80-94分为二星、60-79分为一星。

具体内容见《无锡市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赋星管理评价表》(附件1)、《无锡市老年助餐服务点赋星管理评分表X附件2),其中一类助餐服务点赋星评审按照《无锡市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赋星管理评价表》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评审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阅,并就相关内容进行核查、评分。

(二)实地检查: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机构基本建设及管理服务情况,并进行量化评价。

(三)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抽样问卷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服务效率、态度、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工作。

助餐中心赋星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一星、二星的评审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三星的评审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推荐,市民政局进行评审和管理。

助餐服务点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组织管理,星级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评审可参照无锡市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方式方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助餐中心赋星评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发布通知;

(二)申报机构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一星、二星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公示星级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一星、二星标准的,发布最终结果,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并将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四)申报三星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初步审查后,填写《XX年度XX市(县)区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赋星管理初审名单》(附件3),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三星的助餐中心进行实地评估,市民政局派员参加,做好全程监督。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初评意见,市民政局对第三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

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出现投诉质疑的,由民政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审查,确定结果。对不符合三星的,将相关申报材料退回市(县)区民政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市(县)区民政部门重新确定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结果文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助餐服务点赋星管理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参照助餐中心赋星管理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无锡市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申请表(附件4或附件5),提供《无锡市惠老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准备材料清单》(附件6)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补正后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书面告知其原因;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申报机构,应当告知申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完全或逾期不补正的申报机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赋星评审期间,民政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有权要求申报机构提供正当、合理、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

第二十二条惠老助餐服务机构星级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设定,具体制作和核发由组织评定的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获评星级的牌匾应当在惠老助餐服务机构的醒目位置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组织专业力量每年按照已获评总数的5%-10%比例分别对助餐中心、助餐服务点开展抽查,市(县)区民政部门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0%。

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酌情做出限期整改、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星级的惠老助餐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星级结果并公告,收回星级证书和牌匾,取消政府补贴。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星级: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情节严重的;

(三)因歧视、虐待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五)伪造、出租、出借星级结果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星级牌匾的;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熟悉餐饮服务、惠老助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赋星管理工作规则。一旦发现因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助餐服务机构赋星管理有失公平的,立即终止服务,扣减并结算评估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无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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