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关千开展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的通知
苏政民老(2024J11号)
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社会福利总院: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苏州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升“苏式颐养”品牌内涵,在全市推进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有序开展智慧化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和智能设施设备在养老机构集成应用,全市建设一批具有智慧运营、智慧照护、智慧健康、智慧安全、智慧生活等功能的养老机构。2024年计划宪成30家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并列入年度政府实事项目;“十四五”末计划完成30%以上在业养老机构智慧化建设,今后按需实施建设。
二、建设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应以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根本目的,坚持传统服务与智慧创新相结合,改进服务方式以适应老年人需求,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共享数字便利。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智慧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推动养老机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数据共享。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智慧养老建设规范》(DB32/T3530-2019)和本通知验收指引有关要求,在做好建设评估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配置必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按照民政部“金民工程”有关要求,落实相关数据标准要求,与各级民政部门系统实现对接互联,提升数据汇集、分析和服务能力,共同推动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能力和政府综合监管能力提升。
(三)保障数据安全。养老机构在物联网设备及信息系统应用中需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和老年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落实网络安全运维和外包服务风险排查整改贵任。数据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上传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或采用具备等级保护资质的信息系统进行存储管理,并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老年人个人敏感信息不被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三、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分为运营管理、照护管理、健康服务、安全防护、生活服务等五方面。每个细分为基础和拓展两部分,基础部分为必建内容,拓展部分为选建内容。
(一)智慧运营管理
应用信息技术辅助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让管理更为高效、客观、准确。
1. 基础建设内容:
(1)人事信息管理:将养老机构员工的入职、离职、排班、考勤、奖惩、培训等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2)财务信息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情况信息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可以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财务管理系统。
(3)业务信息管理:将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含合同)、服务信息、费用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为家属或监护人在线查看老年人服务信息提供便利。
(4)设备管理: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接入条件的物联网设备、远程智慧设施设备纳入信息化管理,记录其感知和控制信息,并将设备在线状态上传至政府部门指定平台。
(5)补贴管理:配合各级民政系统的补贴信息管理功能,实现养老机构补贴、特岗补贴的在线申请、审批及发放记录留痕。
2. 拓展建设内容:
(1)物资进销存管理:将仓库、资产、捐赠物资纳入信息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记、领用、租赁、退还、报废等功能。
(2)一端统管:将养老机构内活动开展所需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定位、求助、门禁、消费、梯控、房控,集成到一张卡片或一个智能终端上进行管理。
(3)移动办公:管理人员可通过移动端在线处理养老机构内运营业务。
(二)智慧照护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根据老年人入住评估结果生成照护计划,记录服务过程,对养老机构内意外事件的发生、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根据数据进行原因分析。
1. 基础建设内容:
(1)出入院管理:养老机构应主动公布机构基本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涉及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服务承诺、建议投诉方式等信息,并对预约参观、试住、入住、出院等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
(2)照护评估: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开展入住评估,了解老年人入住机构时的整体状况,评估信息及时上传系统。
(3)照护计划:系统根据首次入住评估结果生成个性化、阶段性照护计划,应可导出或在线打印,由老年人或家属确认无异议并签字。入住后阶段性动态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采用适宜的信息化方式通知老年人或其家属。
(4)照护执行:根据照护计划细化生成每日照护任务,服务人员通过电脑、手机、手持式照护设备等查看每日照护任务,并采用适宜方式记录服务完成情况。系统根据评估结果提示服务人员照护注意事项,降低服务风险。
(5)照护监管:管理和服务人员可通过系统监管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权限查看或调整每日照护任务,并对服务过程和质量进行全流程管理。老年人家属可通过适宜的信息化方式了解老年人照护计划和每日照护任务完成情况。
2. 拓展建设内容:
(1)异常预警:系统联动物联设备上传数据,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老年人所处环境或身体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通知贵任人进行有效处理。
(2)康复服务:运用专业设备评估老年人的肌力、肢体活动、认知水平等情况,制定康复计划并记录实施过程,定期进行效果评价。
(三)智慧健康服务
通过信息系统,引入各类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的应用技术及智慧化设施设备,开展实时、动态的健康监测,并实现健康管理数据整合、分析、使用等功能。
1. 基础建设内容:
(1)生命体征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体温、身高、体重、血糖、血氧等,支持测量数据上传内部管理平台,作为健康档案的一部分。
(2)用药管理:护理院或内设医疗机构、内设认知症照护专区的养老机构应使用HIS系统或自建信息系统,按需实现开医嘱、处方药管理、服药情况、自备药用药等管理功能,系统支持用药执行提醒、余量监管、药品过期提醒等功能。
2. 拓展建设内容:
(1)离床监测:运用智能床垫、床边设备等监测老年人的睡眠情况,及时干预异常睡眠或离床指标。
(2)营养监测:利用专业设备、量表等工具对老年人进行定期营养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制定个性化饮食方案,对老年人营养状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3)医养转介:支持医疗系统与养老系统之间 基础数据对接,畅通快捷就医、绿色就医通道,加强费用结算等业务的协同。
(四)智慧安全防护
有效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安全防护管理平台及配套相关的智慧化设施设备,并将设备纳入平台管理,为养老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安全监护。
1. 基础建设内容:
(1)老年人安全报警:支持至少2种安全报警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求助报警(院内一键呼叫)、滞留报警、越界报警、环境监测异常报警、体征监测异常报警等。
(2)安全生产巡检与监管:汇总消防设备、安全设施、重点区域的定期巡查和管理信息,形成电子台账,相关数据按要求上传监管部门。
(3)异常事件处理:建立至少2种异常、意外事件智能化报警和处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定期巡查记录缺失、食品、环境安全异常等。
2. 拓展建设内容:
(1)安防设备管理:如消防设备、易燃易爆装置、供电供热设备、液化气体设备的运转情况实时检查、异常报警等。
(2)巡检信息管理:系统可制定动态巡检策略,实现对安防设备的智能化巡检、故障检查、问题上报。
(3)报警融合:通过物联网设备实现自动调用应急处理预案,报警数据推送相关岗位人员、处理结果登记留痕等。
(五)智慧生活服务
养老机构社工或者护理人员通过平台对老年人活动计划安排、社会参与、用餐情况等进行智慧化管理。
1. 基础建设内容:
(1)活动管理:养老机构内活动实现信息化管理,活动预告、活动过程等可在线查看或交互操作。
(2)互动服务:访客可通过系统实现在线预约,授权用户可查看老年人健康、活动状况等。老年人请销假情况实现在线管理。
(3)餐饮服务:养老机构厨房实现“明厨亮灶",系统支持莱品管理、菜单管理,提供备餐、用餐、送餐等管理功能。
2. 拓展建设内容:
(1)在线订餐:系统支持老年人和亲属在线个性化订餐、退餐,在线结算等功能。
(2)在线教育:系统支持线上老年大学、护理员线上照护培训等功能。
(3)代办服务:老年人和亲属可通过平台对委托代办项目进行下单,系统支持推送服务人员订单信息,记录待办过程,支持对待办结果进行评价。
四、建设流程
(一)申请审核。养老机构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l),说明养老机构目前智慧化建设基础和提升计划。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对养老机构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综合比较申报养老机构的运营基础、建设内容丰富程度、建成投用效果等确定是否纳入年度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名单,并于5月底前将年度建设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改造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由各申报单位自行实施。实施中应保留改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改造前后对比图片、系统软件、购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清单等。
(三)申报验收。养老机构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智慧养老建设验收表》(附件2)。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验收表后组织人员按照验收指引,采取审阅台账、对软硬件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验收,并向市民政局上报合格名单。市民政局将于年底前按照一定比例对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应组织整改并重新向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报验收。市民政局适时公布符合建设要求的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名单。
五、补贴结算
(一)补贴对象。养老机构通过评审验收后,可凭采购合同、审价报告以及发票等材料,向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金补贴申请,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对验收符合要求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当年度未获资金补贴的养老机构可列入下一年度的补贴。补贴申领过程中涉嫌骗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二)资金安排。本文发布之日起养老机构投入的与智慧
养老机构建设直接相关的资金可纳入补贴核算范围,补贴资金由各地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安排。各地民政部门应完善补贴细则,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可用于方案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项目审价及网络环境布设、物联网等设施设备和软件开发、租用、运维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补贴额度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50%,补贴上限不超过30万;并且用于网络环境布设、物联网、远程医疗设备等硬件设施设备的金额不得低于总补贴金额的60%。鼓励品牌连锁养老机构集中开发、采购、部署信息系统,提高软件复用率。事业单位性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智慧化建设政策由各地另行确定。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智慧养老机构建设作为养老服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之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引导养老机构了解养老服务智慧化的重要作用,积极申报建设。
(二)坚持动态监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智慧养老机构的年检机制,对发现智慧设施设备长期不可用或运行效果低于验收标准的,依情形进行提醒或发放整改通知单,整改成效不理想的报请市民政局移出“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平台应用。市民政局将加快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升级,为智慧养老机构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加强市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养老机构补贴一键申报、特岗补贴免申即享、养老机构意外险在线理赔等新功能。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平台应用,对于运营状态良好的智慧养老机构,可运用平台在线监管,适度减少上门检查次数。
(四)加强标准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智慧养老建设规范》(DB32/T3530-2019),加强对养老机构智慧化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市民政局将另行制定数据采集、上报标准并发布《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数据归集指南》。鼓励养老机构持续加大智慧化建设力度,逐步实现降本增效的建设目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开展智慧养老机构标准建设。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智慧养老机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通过培训、观摩等形式,介绍先进养老机构在建设、管理、运营方面的典型案例,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吸引力。结合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引导老年人会用、愿用养老机构智慧化服务。
附件:
1.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申请表
2.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建设验收表
3.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验收指引
附件1
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申请表

附件2
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建设验收表

附件3
本指引旨在对智慧养老机构项目验收设施设备提供参考,各县级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不低于此指引的细化验收标准。除智慧化设施设备外,本指引内容还包括为智慧养老机构提供基础支撑的软硬件要求,如网络环境布设、数据处理和存储(包含本地或云环境)、信息安全软硬件等,其数量和性能应符合智慧养老机构的实际需要。五大智慧应用场景的软硬件功能应切实可用、形成闭环。其中基础项设施设备应同时满足数量和功能要求,拓展项建设项设施设备应满足功能要求。
一、基础建设内容
1.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及其配套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2. 电子显示终端:应支持查看所在楼层物联网设备状态,满足各运营楼层实际监管需要。
3. 摄像监控设备:养老机构公共场合和食堂”明厨亮灶"的监控设备应接入机构内管理系统。
4.智慧照护终端:满足照护需要的最低数量配置,例:甲院使用手持式照护机开展照护,早班8位护理员在岗,夜班6位护理员在岗,则至少需要配置8台手持式照护机。使用其他智慧设备实现智慧照护的,参照此例。
5. 智慧量测设备等:应满足至少2种量测需要,设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养老机构内原有同类型非智慧设备数量。例:原配置4台血压计,经智慧化改建后,实现智慧化血压量测的设施设备不低于4台。其他量测设备,参照此例。
6. 老人人身安全报警设备:应满足至少2种安全报警需要,如紧急呼叫、定位设备、智慧门岗等。设备应满足对全院老人的安全报警需要,建设越界报警的养老机构,应覆盖老人可达的全部区域。
7.视频交流终端:产品屏幕尺寸不低于8寸,前置摄像头不低于400万像素,软件界面适老化,便于老人使用,每百名入住老人至少配置一台。
二、拓展建设内容
1. 智慧(卧床)监护设备:开展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实现告警信息接入管理系统,异常数据自动报警。
2. 智慧床垫及其他智慧离床监测设备:应实现对睡眠情况的分析、告警。
3.智慧监控设备:鼓励养老机构配置带有跌倒监控功能的摄像头,鼓励养老机构在公共活动场所安装人流量统计设备,信息化管理活动开展情况。
4. 营养监测设备:应实现对营养情况的分析、告警,配合
营养管理师制定个性化饮食方案。
5. 智能健康感知器:智慧康复用具、生命探测设备等,其感知、监测数据应上传系统管理,提供异常数据告警等功能。
6.智慧用药设备:如智能分药机、智能药盒、智慧药柜(箱)、药品调配机器人等。护理院、内设医疗机构、认知症照护专区的养老机构可配置合适的智慧设备辅助开展用药管理。
7.消防自动报警设施:应符合全养老机构消防设备告警的需要。建设消防设施智能巡检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行动的要求。鼓励养老机构安装电气火灾报警设施和电瓶车充电场所火灾报警设备。
8. 智能助餐设备:应实现老人用餐信息自动上传系统管理。开展老年人营养管理的养老机构,机构内服务自理老人的食堂至少安装一台智能助餐设备,并提供莱品营养分析功能。
三、数据对接要求
一般为软件系统,养老机构应按照《苏州市智慧养老机构数据归集指南》(另行制定)要求上传指定系统。
(此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