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报民办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和2022年运营补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民办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和2022年运营补助工作,规范申报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政策是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撬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养老服务事关广大老年人福祉,事关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各县(市、区)要研习政策,积极动员部署,建立补助台账,让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到补助政策。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出资举办并注册在太原市,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助标准
1.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300元、600元、900元。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3.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运营补贴中老年人实际年度运营床位根据养老机构金民工程系统录入情况及《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上报情况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已办理备案。
2.运营满一年。
3.参照住建部《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CJ450-2018):
(1)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m²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m²计算;
(2)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m²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m²计算。
(二)申请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已办理备案;
2.运营满一年;
3.享受运营补助金额按照上一年度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及入住人员自理程度确定。
四、申报材料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太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机构备案证明;
4.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提供有效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6.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运营补助
1.《民办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申请表》;
2.《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4.机构备案证明;
5.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于8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经与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市民政局、财政局将组成评审小组,对县(市、区)审核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抽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太原民政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六、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使用范围
一次性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装修、辅助用房建设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等;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服务场所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培训、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开支、保险费支付等项目。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该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