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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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编辑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4-05-28 13:18:34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提高养老机构行政检查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查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开展各类检查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黑民规〔2022〕4号)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黑民规〔2022〕5号)执行。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目的、任务来源不同,细化行政检查类别,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等方式对养老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要规范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要求,从检查启动、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制作和发放检查通知书,到检查人员要求、检查记录,再到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检查终结、结果告知、整改后复查、检查档案,形成完整工作链条闭环。要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全流程数据化,将行政检查重要环节嵌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逐步实现检查过程电子化留痕,实现检查结果可追溯,以信息技术助力行政检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梳理检查事前环节公示信息是否有遗漏,事中环节公示信息是否按检查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告知,事后环节公示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并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及时对已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及时梳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规范音像记录、规范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和管理。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根据检查实际及时编制或梳理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对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后,按照审核程序和审核内容进行法制审核。要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紧急程度、类别不同,依法做好分类处置。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培训宣传,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检查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按照行政检查全流程规范化要求依法行政。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身份和行为进行约束,切实保障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开展形式丰富、效果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执法相关领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先进事例宣传,引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舆论氛围。要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加强养老机构权益保护,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协调观念,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行政检查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将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指导,适时通过实地督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评,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附件:行政检查流程参考图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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