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民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检查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检查方式。
第三条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四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及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以外,对养老机构的所有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养老机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各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级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本地实际,补充完善本级的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抽查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应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二章 检查方法和类别
第八条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不设定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
第九条 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对养老机构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方式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养老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选派不得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上级民政部门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的,下级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派发的名单,结合本地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民政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对象逐一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 养老机构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检查结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的督查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廉洁等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