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发〔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县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建立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
2.坚持日常自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压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主体责任,通过经常性自查、主动性改进、系统性完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抽查制度,及时调查信访、举报等问题线索,全面开展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事项现场核查,积极构建自查、抽查、调查、核查“四位一体”监管新模式;
3.坚持综合监管和扶持发展相结合。一手抓监督管理、一手抓扶持发展,两手并重,相互促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
(三)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底前,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到2022年底,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综合监管全面展开;到2025年底,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成熟定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基本形成。
二、监管内容及责任主体
(一)主要事项监管
民政、住建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建负责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1.消防设施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但投资额超过50万元养老机构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消防责任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
3.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4.特种设备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5.医养结合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负责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6.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从业人员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1.医疗资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负责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
2.消防资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
3.护理资质监管。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社部门负责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评价。
4.权益保障监管。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涉老资金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资金。
1.服务收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和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的监管。
2.专项资金监管。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
3.医保资金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4.金融服务监管。银保监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服务秩序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秩序、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理纠纷。
1.养老服务消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负责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2.养老服务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非法养老服务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方案》(吉政协调办〔2020〕75号)有关规定查处;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机构。
4.部门协调监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三、监管措施和奖惩手段
(一)实施备案核查监管
1.落实现场核查措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养老机构备案现场核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2.落实综合监管措施。民政部门对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要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情节较重的,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对无法核实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民政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3.落实备案管理措施。对登记后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备案。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建立检查事项清单。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省级检查事项清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应依据本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
2.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库。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推送至本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确保准确;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要求纳入名录库统一管理统筹交叉使用。
3.统筹安排检查方式。民政部门应优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无法通过联合检查完成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自行检查,要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制定联合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养老机构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并纳入本级政府“双随机、一公开”总盘子统筹实施。需要检查对象提供的证照、财务等相关资料,要一次性告知,提前做好准备。检查结果要按相关规定,在相关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相关部门网站等)或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问题。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对照各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处理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三)实施信用体系监管
1.实行养老服务信用承诺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要指导申请人如实作出书面承诺,并依托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信用网站注册资质证明、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2.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信用记录。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逐个建立信用档案。政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政数局负责将省统筹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相关单位。
3.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失信记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经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工程招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行政性惩戒,并对相关人员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将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限备案、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增加抽查频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4.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制度,将行业信用高、服务质量优、群众反响好、社会效益强、运营风险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联合激励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享受信用加分等激励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可优先纳入相关工作试点范围。
(四)实施信息技术监管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1.建立基本数据集。民政、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及时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养老服务基本数据集。
2.推进基本数据共享。社保、人社部门要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民政、政数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数据集,并推进基本数据共享,实行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修复机制。
3.加强互联网监管。依托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预警体系,打造综合监管“一张网”,通过互助联网数据监管和处置,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实施行业和社会监管
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实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1.引导行业组织参与监管。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的依据。
2.推进养老服务事项公开。养老服务机构要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建立“民政牵头、归口负责”机制。
3.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判,积极引导、有效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行为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
构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加强政策培训,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至2025年底)
各相关部门结合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水平。
五、强化监管保障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属地政府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部署,切实保障综合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加强综合监管检查督查。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政府督查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定期对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情况和负责同志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二)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整合充实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设备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打造公正廉洁、执法有效、敢于担当的综合监管执法队伍。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通过网站、公众号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对本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和职责进行宣传和政策解答,及时回应养老服务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东辽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
2.东辽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东辽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养老服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对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含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实施管理。
县教育局 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县公安局 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县财政局 负责会同发改、审计、民政等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 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县社保局 会同人社部门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规划用地的监督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 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有关工作。
县卫健局 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
县应急局 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县审计局 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县医保局 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县政数局 负责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将省统筹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给相关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修复机制工作。
县委编办 负责对事业单位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辽源银保监分局东辽监管组 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附件2:
东辽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志民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海军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逄焕富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郑荣礼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 静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 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东昌 县人社局副局长
孙万里 县卫健局老龄委主任
王立国 县住建局副局长
尚宪君 县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武桂贤 县社保局副局长
贾劲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孟宪凤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叶中月 县应急局副局长
汪经广 县审计局局长
管 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猛 县医保局副局长
张玉芬 县政数局副局长
刘 颖 县委编办副主任
车东晋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徐彦波 辽源银保监分局东辽监管组组长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