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秋季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及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通市监餐字〔2021) 6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保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及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监管责任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网格化监管,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具体监管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督促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使用智慧监管执法装备记录上传检查情况(记录、拍照,形成执法文书)。
二、夯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园周边餐饮经营者切实承担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健全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食品加工制售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严格做好食品原料采购、储存保管、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开展“明厨亮灶”和“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组织开展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开展全覆盖检查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食堂以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健全;食品加工制售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并正常运行;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明厨亮灶”是否存在达到监管要求,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学校(幼儿园)监控数据是否能正常上传;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是否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是否落实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食堂不得供餐;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严禁未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食堂供餐。严禁无配送资质的餐饮单位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供餐。禁止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食类(不含水果、小咸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五、加强“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和风险量化分级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和市局工作安排,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明厨亮灶”率保持100%、年底前“互联网+明厨亮灶”率达到40%以上,学校、幼儿园和养老机构食堂风险量化分级评定率达到10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联系人:钟涛 联系电话:5110711、 13944593344
(此文公开发布)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