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行业单位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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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编辑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4-05-27 22:37:50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行业单位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吉社保函〔2005〕145号

各行业单位:

按照《吉林省劳动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行业单位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核定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单位参保人数以2005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停薪留职、内部退养、放长假及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等。

二、核定标准

核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核定,高于200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200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单位工资总额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工资总额作为核定单位缴费的基数。

三、核定方法

核定2006年度缴费基数时,采取先申报、后核定的办法。参保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提供《2005年度企业劳动工资年报》和《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并同时填写《2006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表》。参保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由省社会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员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等,通过报盘形式发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负责填报个人上年月平均实际收入金额后,返给省直部,省直部依据参保单位报盘数据,核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几点要求

1、各行业单位在填报个人上年月平均实际收入时,要核准参保人数,凡是参保应缴费人员的实际收入都不应为空,零工资人员要填“0”。封存帐户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帐户信息也要统计上报,并按统一规定的标识加以注明(详见报盘文件注释)。

2、2005年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对全省金融及邮电行业近三年的缴费基数进行了稽核,发现有些单位将部分应进入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没有列入缴费基数,2006年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部还将对部分行业单位近几年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请各行业单位做好准备。特别是在申报2006年的缴费基数时,要将没有进入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列入缴费基数。

3、各行业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确保上报缴费基数真实准确。系统单位的《行业单位200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要填报到二级单位。

4、时间要求。各行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落实,人员少的行业单位要在2月末前完成,大的系统单位务必在3月15日前申报完成。

附表:1、《2006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表》

2、《2006年参保人员实发工资申报表》

3、《行业单位200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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