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定》后州内在职职工调动

作者头像
平编辑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4-05-27 22:36:15
关于实行《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定》后州内在职职工调动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定》,保护用人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现就州内企业在职职工调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调动的条件

 1.职工与所在企业应存在劳动关系,且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2.职工的档案材料有效完整。

 二、职工调动的程序

  1.职工出具 由调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供的职工档案材料(需加封),填写《延边州企业在职职工调动审批表》;

  2.《延边州企业在职职工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报调出、调入单位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职工持《延边州企业在职职工调动审批表》、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档案,到调出单位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职工调动介绍信》,并装入职工档案。

 三、职工州外调动

 州内企业职工进行跨州调动时,除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外,州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根据州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调动工作,要设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调动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刊发或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部分资讯、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