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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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编辑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4-05-27 22:05:3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

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民政厅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 营,发挥长效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若干意见》、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民 政部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 政策规定》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 公益金资助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兴 建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全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 心的管理工作。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 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每一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都应具有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五条 由自治区福彩公益金资助建立的日间照料中心,在当地福彩公益金配套的基础上,建设标准应当以社区人口数量确定。

社区人口1万以内(不含1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20 张。

社区人口1万至1.5万(不含1.5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6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

社区人口1.5万至3万(不含3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40张。

社区人口为3万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50张。

第六条 老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和居民活动场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事、综合利用。

第三章 功能设置、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功能设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应当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不断拓展服务项目。社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

设施。

第八条 服务对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九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棋牌、歌舞、书画、图书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 服务方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 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失独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三)信息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采取信息化服 务方式,通过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 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中心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由各级政府投入。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托老和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旗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承包机构(单位)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取得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房屋及设施产权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与地方财政配套共同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及设施产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社区应建立内部设施固定资产帐 目。社会力量兴办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物权法》资产归属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及设施经当地民 政部门批准,可由居委会直接运营或委托、租赁、承包给老年人 福利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团组 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并受各旗 县(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的监督。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社区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 低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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