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开展洗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洗涤质量责任人、洗涤场所、服务流程、
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洗涤和消毒服务外包。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和为养老机构提供纺织品洗涤和消毒的服务机构。
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26396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管理规范
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技术操作规范
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311-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EN14065欧洲医院布草洗涤行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涤纺织品
养老机构可重复使用的织物,包括入院老年人衣物、床单、被罩、枕套;工作人员使用的工作服、
帽;病房布巾、医疗布巾;房间隔帘、窗帘以及环境清洁使用的布巾、地巾等。
3.2
洗涤
利用洗涤设备、洗涤剂(粉),在介质(水或有机溶剂)中对使用后织物进行清洗的过程。
3.3
消毒
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灭停留在织物、洗涤设备等不同传播媒介物上的病原体,藉以切断传播途径,
阻止和控制传染的发生。
3.4
洗涤服务
通过洗涤、消毒等步骤,为养老机构及老年人提供织物送洗、送回的过程,以满足清洁织物的需求。
3.5
第三方机构
为养老机构提供织物洗涤和消毒服务的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
4 洗涤质量责任人
由养老机构负责人或管理方代表出任。主要负责洗涤过程的管理;监督洗涤服务质量与卫生状况;
负责对洗涤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对专业洗涤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对化学洗涤剂进行管理。
5 洗涤场所
5.1 公共洗涤场所
5.1.1养老机构应设有公共洗涤场所,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外包服务满足洗涤需求。
5.1.2洗涤场所附近应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周围环境应无裸露土壤;无积水;无蚊蝇害虫
孽生地;工作区域内无蟑螂等有害生物。
5.1.3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洗涤服务的养老机构应设置织物周转库房。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后织物
接收区域和清洁织物储存发放区域,标识应明确。室内应通风、干燥、清洁;地面应平整;有防尘、
防蝇等设施。
5.1.4公共洗涤场所应合理布局,按照洗涤流程设置清洁区和污物区。两区之间应有实际隔离屏障。
5.1.5洗涤区域内地面、墙面和工作台面应平整、不起尘,便于清洁。
5.1.6公共洗涤场所应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能满足基本的洗涤需求。
5.1.7洗涤场所应保持良好空气流通,空气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流动,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18883要求。室内卫生条件符合GB37488要求。
5.2 给排水
给排水系统能适应洗涤需要;设施设备应合理有效,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通过排水管道进
入洗涤场所的有效措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规定。。
5.3 洗涤安全
5.3.1洗涤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GB38600要求。消防器材和设施应配备齐全,并在规定使用
期限内。
5.3.2洗涤场所应做好安全用电措施,防止漏电。
5.4 洗涤(药)剂
5.4.1选用的洗涤(药)剂应与洗涤物相配套。洗涤(药)剂剂供应商应具有合法资质。
5.4.2化学洗涤(药)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化学洗涤(药)剂使用说明应在明显处张贴。
5.4.3洗涤(药)剂包装应安全无泄漏。符合相关标准,有醒目的标签及安全警示。不同种类
的洗涤(药)剂,应当由不同颜色的标签或不同颜色的包装予以区别。单个独立包装,最大净重不
超过50kg。
5.5 洗涤设备
5.5.1洗涤设备上应贴有标识,注明功能及适用的洗涤类型。
5.5.2洗涤场所内常规洗涤设备应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污洗设备一洗一消,有消毒记录。
5.5.3养老机构内应设有洗涤物晾晒场所或能够正常使用的烘干设备。
6 洗涤流程
6.1 一般洗涤流程
包括收集、登记、分类、运输、消毒、预洗、主洗、漂洗、中和、干燥、整理、储存等步骤。
工作流程应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行。
6.1.1收集、登记、分类和运输
6.1.1.1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一般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随时处理。其他洗
涤物清洗可按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换洗计划,保障老年人需求,确保洗涤供应。收集时应减少抖动。
6.1.1.2洗涤物应标示准确,收送洗涤物应当面登记验清。
6.1.1.3织物分类时不在老年人活动区和居室内清点。
6.1.1.4指定地点收集污物,运送车洁污分开,被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或疑似传染性衣物
及床上用品封闭运输。确认的感染性织物应在老年人床边密闭收集。
6.1.1.5盛装感染性织物的收集袋(箱)宜为橘红色,有“感染性织物”标识u,有条件的机构
可使用专用水溶性包装袋。装载量不应超过包装袋的三分之二,并应在洗涤、消毒前持续保持密闭状
态。
6.1.1.6脏污织物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布袋或包装箱(桶)收集,也可以用一次性专用塑料
袋;布袋或包装箱(桶)应有文字或颜色标识。使用后的包装袋应扎带封口,包装箱(桶)加盖密闭。
使用后一用一消毒,织物周转库或老年人居住区使用的专用存放容器至少一周清洗一次,如遇污染应
随时消毒处理;消毒方法参照WS/T367执行。使用后的一次性专用塑料包装袋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6.1.1.7养老机构应配置使用后织物和清洁织物专用运输工具,不应交叉使用。根据污染情况定
期清洗消毒;运输工具运送感染性织物后应一用一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参照WS/T367执行。
6.1.1.8第三方机构应分别配置运送使用后织物和清洁织物的专用车辆和容器,采取封闭方式运送,
运送车辆和容器的清洗消毒要求按10.2.1执行。
6.1.1.9洗涤物送洗时不穿越(污染)老年人居住(清洁)区域。
6.1.1.10收集、登记、分类和运输洗涤物,可参照《洗衣房收发衣物记录表》做好记录,参见
附录A。
6.1.2消毒
6.1.2.1一般织物先消毒后清洗。
6.1.2.2感染性织物、被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或疑似传染性衣物及床上用品单独处理,
先冲洗、消毒后,再清洗、消毒。
6.1.2.3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经试纸检测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
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
6.1.2.4煮沸消毒时间为20~30分钟。
6.1.2.5消毒、洗涤、干燥和整理洗涤物时,可参照《洗衣房工作流程记录表》做好记录,
参见附录B。
6.1.3预洗
是用温度不超过35℃的水去除水溶性污垢的冲洗过程。预洗采用低温、高水位。预洗时间不宜
少于10分钟。
6.1.4主洗
可根据洗涤物的污染情况加入碱、洗涤(药)剂、乳化剂。
6.1.5漂洗
通过稀释的方法除去洗涤物中悬浮污渍和残留化学洗涤(药)剂。每次漂洗时间不少于3分钟。
每次漂洗间隔应进行一次脱水。漂洗次数不少于3次。
6.1.6中和
洗涤物酸碱中和后的PH值应达6.5--7.4。
6.1.7干燥和整理
是用温度不超过35℃的水去除水溶性污垢的冲洗过程。预洗采用低温、高水位。预洗时间不宜
少于10分钟。
6.1.7.1洗涤后织物应干燥和整理。
6.1.7.2洗涤场所内如无烘干设备,应做好织物晾晒工作。
6.1.7.3干燥整理后织物应外观整洁、不变形、无破损;无水渍、无污垢、无异物、无异味。
6.1.8运送
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应分别配置运送使用后织物和清洁织物的专用车辆和容器,采取封闭方式
运送,运送车辆和容器的清洗消毒要求按10.2.1执行。
6.1.9储存
6.1.9.1使用后织物和清洁织物应分别存放于使用后接收区(间)和清洁织物储存发放区(间)
的专用盛装容器、柜架内,并有明显标识;清洁织物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cm~25cm,离墙
5cm~10cm,距天花板≥50cm.
6.1.9.2使用后织物的暂存时间不应超过48h;清洁织物存放时间过久,如发现有污渍、异味等
感官问题,应重新洗涤。
6.1.9.3使用后织物每次移交后,应对其接收区(间)环境表面、地面进行清洁,并根据工作
需要进行物表、空气消毒。
6.2 特殊洗涤流程
6.2.1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区域以及为预防流行病发生设置的隔离区和观察区织物应单
独清洗。单独清洗的织物应符合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管理规范、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
及灭菌技术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
标准、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11-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规定,避免院内交叉感染,并做好流行病预防工作。
6.2.2养老机构在发生院内感染时应严格按照WS/T311做好相关工作,开展洗涤服务。
6.3 自洗服务
经评估机构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房间内可配备必要的洗涤设备、设施与用具,供老人自己进
行洗涤,并确保老年人安全使用。
7 服务内容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符合GB/T29353和
GB/T35796要求。
8 服务人员
8.1服务人员应为经过健康检查的人员。或为第三方专业洗涤机构。
8.2服务人员应经过卫生和洗涤知识培训;熟悉机构内一般情况下洗涤服务流程和特殊情况下
洗涤服务流程。
8.3服务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接触污物后应消毒、清洗手臂。在污染区和根据工作需要选穿
隔离衣。
8.4急性传染性疾病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应直接接触洗涤工作。
9 洗涤和消毒服务外包
9.1可采取协议外包形式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洗涤和消毒服务。第三方机构应提供专业洗涤
资质。
9.2采取服务外包方式时,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委托方应监控第三方
机构的服务质量。定期采取自查、聘请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评价洗涤服务质量。
9.3第三方洗涤后的清洁物交付委托方时,应由委托方验收。
9.4验收记录应包括洗涤物的名称、数量、质地、外观、作业方式、洗涤时间、送取件时间、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清洗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监督单位名称及电话。记录应有专职质检员
和业务员签字;应有第三方机构盖章。
9.5记录应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单位保存,一份第三方机构存档,一份附在洗涤后的清洁织
物的外包装上。
9.6记录的可追溯期为6个月,记录的保存期为一年。
参考文献
[1]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2020年4月28日
[2] DB11662-2009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3] 《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用手册》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