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12 15:47
民办函〔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一批地区实施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就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10万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20万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二、支持重点和范围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居家主要活动区域和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周期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地区应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县)、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申报地区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具备较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务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二)申报材料。项目地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基础数据、养老服务工作概况、两项重点任务推进安排、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安排、组织保障措施等,并附上必要佐证材料。同时,要根据当地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低收入老年人数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等情况,据实测算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申报程序。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及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地区,联合行文报民政部、财政部。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申报名额,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地区开展遴选,根据东、中、西部不同情况评选出若干项目地区。评审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入选项目地区名单。
(四)报送要求。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5月5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申报地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对基础数据弄虚作假,严禁不切实际申请补助资金和设定绩效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进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附件2),完善“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项目信息采集模块,探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平台反映各地项目开展情况,按季度进行调度,项目开展情况将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对评价排名靠后,上一年项目资金执行率低或存在重大舆情、审计等问题的项目地区,将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入选项目地区数量。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配合,落实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责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地区,密切跟踪项目地区任务开展、资金使用、配套支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地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建立台账,明确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及需求登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标准规范,认真细化服务方案;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择优遴选服务提供主体,加强对产品和服务情况的验收;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规范使用资金。
(三)完善保障措施。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强与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要注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衔接,避免重复改造或改造不到位。要推动项目地区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培育专业机构、建设信息平台、培养服务人才、挖掘消费潜力等方面统筹规划、一体推进,为项目实施提供基础支撑。中央补助资金执行完毕后,项目地区要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确保项目产出绩效可持续。
(四)加强宣传推广。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加强项目政策宣讲及实施情况宣传,将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理念和实践传递到千家万户。要注重发掘总结项目地区典型案例和有益探索,将好的经验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项目取得点上突破、面上拓展的良好效果。
各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7月底前将审核同意的项目地区实施方案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每半年向民政部提交项目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抄送财政部。
附件:1.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3日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联系 人:窦超
联系电话:010-58123156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联系 人:陈昶君
联系电话:010-68551272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为推进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综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自我意愿等因素,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服务提供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
(一)摸底评估。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二)按需建账。项目地区以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政府采购。项目地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确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项目实施。服务提供主体根据每位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相关执行标准和周期,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内容、服务标准、进度安排等,经服务对象确认后按计划实施,并通过“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模块上传工作进展情况。
(五)评估验收。项目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五、补助标准
项目地区应综合考虑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需求、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满足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要求、保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频次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位老年人的补助标准。属于当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项目地区统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附:1.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附1
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 一、适老化改造 |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
| 1 | 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 | 基础 | |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 | 基础 | ||
| 3 | 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便利老年人进出 | 可选 | |
| 4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
| 5 | 下压式 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可选 | ||
| 6 | 卧室改造 | 安装床边 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 | 基础 | |
| 7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可选 | ||
| 8 | 配置防压 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可选 | ||
| 9 |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基础 | |
| 10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 | 基础 | ||
| 11 | 物理环境改造 | 灯源改造 | 安装自动感应灯,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基础 | |
| 12 |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 根据情况进行高/低位、大面板、夜间指示改造,方便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 13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必要时粘贴警示条 | 可选 | ||
| 二、智能化改造 |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
| 14 | 网络连接设备 | WIFI路由器 | 保证相关智能设备数据的传送和服务响应 | 基础(任选其一) | |
| 15 | 无线网卡 | ||||
| 16 | 紧急呼叫设备 | 紧急呼叫器 | 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老年人出现危机情况便于一键呼叫 | 基础 | |
| 17 |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 智能腕表 | 动态监测和记录老年人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基础 | |
| 18 | 安全监控装置 | 烟雾报警器 | 安装在居家响应位置,用于监测老年人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 | 基础 | |
| 19 | 可燃气体 泄露报警器 | 可选 | |||
| 20 | 溢水报警器 | 可选 | |||
| 21 | 视频或语音通话设备 | 智能监控摄像头 | 双向实时视频或语音通话,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 | 基础 | |
| 22 | 智能感应设备 | 门磁感应器 | 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监测门窗开闭状态,触发及时报警 | 可选 | |
| 23 | 红外探测器 | 安装在卧室、客厅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探测老年人活动情况 | 可选 | ||
| 三、老年用品 |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
| 24 | 老年用品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5项任选其三 | |
| 25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
| 26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 |||
| 27 | 自助进食 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 | |||
| 28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传导助听器等 | |||
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予以补助支持的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必须配置的项目,可选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的项目。适老化改造配置项目(1-13项)中的可选项目7项选2项(不可重复选);智能化改造配置项目(14-23项)中的可选项目4项选1项;老年用品配置项目(24-28项)中的可选项目5项选3项(不可重复选)。
附2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 生活照料服务 | 助餐 | 烹饪服务、协助老年人前往老年助餐点就餐、送餐上门等 |
| 助浴 | 上门助浴或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 | |
| 助洁 | 普通助洁包括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个人助洁包括洗漱、剪发剃须、洗脚剪指甲等 | |
| 助行 | 协助行走、陪伴外出、参加活动等 | |
| 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
| 基础照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
| 康复护理 | 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 | |
| 探访关爱服务 | 远程服务 | 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 |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 | |
| 健康管理服务 | 建立健康档案 | 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 预防保健 | 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 | |
|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 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 |
| 委托代办服务 | 代购日常用品 |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纸品、果蔬等 |
| 代缴日常费用 | 代缴水、电、暖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 |
| 代订代取业务 | 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 | |
| 代为申请服务 |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 | |
| 精神慰藉服务 | 亲情陪护 | 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 |
| 情绪疏导 | 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 | |
| 心理慰藉 |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
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拟入选地区名单:
1.北京市:昌平区
2.天津市:津南区、滨海新区
3.河北省:邯郸市、衡水市
4.山西省:晋城市
5.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6.辽宁省:本溪市、丹东市
7.吉林省:辽源市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七台河市
9.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
10.浙江省:湖州市、台州市
11.安徽省:铜陵市、滁州市
12.福建省:泉州市
13.江西省:萍乡市
14.山东省:泰安市、日照市
15.河南省:开封市、焦作市
16.湖北省:十堰市、宜昌市
17.湖南省:长沙市、娄底市
18.广东省:肇庆市
19.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钦州市
20.海南省:儋州市
21.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
22.四川省:内江市、资阳市
23.贵州省:六盘水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4.云南省:曲靖市、楚雄彝族自治州
25.西藏壮族自治区:那曲市
26.陕西省:渭南市、安康市
27.甘肃省:庆阳市、陇南市
28.青海省:海东市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固原市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