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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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甄选 · 关注 发布于 政策法规 · 2025-05-28 12:12:21
江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DB36/T 1579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training base for elderly care service talents

依托具备养老服务领域理论研究、科研教学、职业规划、技能提升、岗位培训等综合性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设立的实训机构。培养对象包括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养老服务相关技能人才,养老服务机构、养老领域企业负责人等养老服务管理人才以及各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校生等。

4.基本要求

4.1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宜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社会服务机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机构运营主体具有10年以上养老服务从业经历,无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纠纷事故;

——具有较高知名度,宜为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

——与相关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签订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合作协议,设置实训教学点,能够组织学员到实训教学点开展实操实训;

——具有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方面经验;

——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基础设施和网络教学资源,可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4.2依托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宜满足以下条件:

——开设有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医学(护理)、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

——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实训教学点,能够组织学员到实训教学点开展实操实训;

——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基础设施和网络教学资源,可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4.3依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组织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宜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具有养老服务培训资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具有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机构运营主体具有2年以上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或评价经历,无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纠纷事故;

——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合作协议,设置实训教学点,能够组织学员到实训教学点开展实操实训;

——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基础设施和网络教学资源,可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5.组织管理

5.1场地要求

5.1.1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宜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设施。

5.1.2具有与实训规模相适应的食宿场所,食宿场所应符合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做好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储备预防常见传染病的药品及物资。

5.1.3实训基地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00m²,自有实训场地宜具有产权;租赁实训场地,租赁期不少于5年。配备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场所,宜满足以下要求:

——理论知识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1-2间,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黑板、空调等设施。

——操作技能实训场所为专门设置的实操区域,其设置实训工位数不少于40个,配备满足互动教学、演示、情景模拟需要的活动桌椅、实训设施设备等设施。

5.2设施设备要求

5.2.1实训基地的实训设备根据实训工位数决定,设施设备清单见附录A。

5.2.2配备的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证明。

5.2.3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5.3人员要求

5.3.1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配备保障机构运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办公、财务管理、实训实施、教学研究、质量督导人员。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5.3.2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接受培训。

5.3.3配备一支相对稳定、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宜满足下列要求:

——师生比为1:16~1:20;

——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接受过《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职业培训。

5.3.4建立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专家成员不低于5人,专家专业宜涵盖养老、医学、护理、康复、教育、管理、社会工作等领域。

5.4教学管理

5.4.1制定实训项目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项目方案、实施计划、课程标准、评价考核方案等。

5.4.2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实训教学,有明确的课程项目、实训课时、课程标准、评价方式、考核标准。

5.4.3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包括不限于老年基础护理、老年生活照护、老年康复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人能力评估、失智老年人照护等实训课程。

5.4.4按照实训要求进行考试考核,考核采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实训学时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颁发实训基地签发的实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90%。

5.4.5组织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取得由人社、教育部门认定的评价机构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1+X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5安全管理

5.5.1具有完善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演练。

5.5.2具有与周边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疫控、市监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

5.6信息管理

5.6.1具有存放实训资料的专门场所和保管柜,及时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5.6.2为参加实训的学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员登记表、培训记录和结业考试成绩单。

5.6.3妥善保管学员档案,档案保存形式宜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6.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学员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5.7财务管理

5.7.1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

5.7.2具有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6.评价与改进

6.1建立实训教学工作的评价体系与改进机制,明确评价主体、人员及职责,制定评价与持续改进计划。评价体系包含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过程、教学研究、师资管理及教学结果。

6.2对实训教学工作的评价制度化、程序化、合理化,可采取意见征询、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培训结束后开展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6.3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定期收集对实训教学工作的投诉和改进建议,对收到的投诉、建议在10个工作日进行回复和反馈,及时调整不适宜的实训内容,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实现持续改进。

6.4实训基地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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